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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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尾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芳炳 人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葳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 訴訟代理人劉政杰律師
古富祺律師上列本訴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本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已付價金,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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