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坤提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莊宥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依聲請人提出聲請狀所載收養人之住所地係在花蓮市,另觀該聲請狀所載收養人電話號碼,益見收養人目前住居於花蓮市,故依首揭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之規定,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