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薔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薔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蕭薔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
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 古怡均 、 李沛潼 各自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實欄一所載之傷害,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為肇事者
前,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7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㈢茲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交通號誌,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且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適度彌補告訴人2人所受之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告訴人2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2474號被告蕭薔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薔薇於民國111年4月2日4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南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復興南路一段451號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車輛前方之人車動態,誤認復興南路一段451號巷口之綠燈號誌為其行向號誌(實際上其行向路段之交通號誌仍為紅燈)而貿然前行, 適古怡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李沛潼)沿復興南路一段451號巷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古怡均因而受有脾臟撕裂傷、頭部鈍傷、腹壁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左側手肘擦挫傷、左右側大腿、小腿擦挫傷等傷害;李沛潼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膝皮膚缺損及髕骨韌帶損傷、臉、雙手及左腳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古怡均、李沛潼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薔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古怡均、李沛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車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現場蒐證及車損照片30張、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古怡均、李沛潼受傷,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過失重傷害罪處斷。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當場向未獲報肇事人姓名而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肇事,而不逃避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請斟酌是否減輕其刑。復請審酌被告本件肇事情節、告訴人2人所受傷勢、被告迄至偵查終結前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檢察官蕭惠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