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華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八號、一百零四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壹點肆柒柒公克、壹點陸柒肆公克、壹點陸壹零公克、參點零陸壹公克、壹點柒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八號被告江國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承辦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查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五包(驗餘淨重一‧四七七公克、一‧六七四公克、一‧六一0公克、三‧0六一公克、一‧七一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參見一百零四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八號卷第五頁)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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