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原告卯○○原告辛○○原告己○○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壬○○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辰○○被告巳○○○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癸○○被告子○○被告丑○○兼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