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謝沅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
(二)緣債務人於94年3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95年12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95,979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於94年12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五)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95年4月27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08,004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謝世達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95978││月8日起│││││元│││││├──┼───┼─────┼──────┼──────┼───────┤│002│新臺幣│謝世達│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08004││月27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