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羅靜妮 送達代收人 黃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延伸服務需求,爰修正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並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報經新北市政府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確於106年3月29日經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6月7日新北府社助字第1061067172號函及其函附之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第8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104年9月7日之捐助章程及106年3月29日之捐助章程等件在卷可稽。核其如附表所示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6年度法字第4號│├─────────────────┬─────────────────┤│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一、辦理國內外老人、兒童、身心│一、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障礙、低收入者及單親家庭之│低收入者及單親家庭之福利服││福利服務、社會救助、醫療、│務、社會救助、醫療、臨終關││臨終關懷與安葬等事宜。│懷與安葬等事宜。││二、辦理國內外急難救助及重大災│二、辦理國內外急難救助及重大災││難賑濟救助事宜。│難賑濟救助事宜。││三、興辦有關淨化人心、培養國民│三、興辦有關淨化人心、培養國民││善良性情、改善社會風氣等社│善良性情、改善社會風氣等社││會公益活動事宜。│會公益活動事宜。││四、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四、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五、辦理國內外相關福利慈善事業│五、辦理相關福利慈善休閒事業。││。│六、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得低於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