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4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原法院收費答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為憑(同上卷第14、18頁),是本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