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承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蔡承恩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蔡承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