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81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
告所提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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