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81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
告所提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