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凱絜被告劉晏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8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被告劉晏廷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晏廷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5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關西鎮臺3線由南往北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行至臺3線與中豐路1段101巷口前之安全島間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迴轉,適有 羅元廷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由北往南方向內側車道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與劉晏廷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受有頭頸部挫傷併頭暈、雙肘挫傷、擦傷、右髖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羅元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晏廷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羅元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祐大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9張。
二、核被告劉晏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