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順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新竹縣湖口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未能成立,經該會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1年5月23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每日薪資、每月薪資分別為何?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數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2月至111年5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聲請人陳報其配偶預產期為111年7月,請提出「最新」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收入29,000元、每月支出28,500元,僅有餘額500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第2名子女預計於111年7月份出生,則其每月必要支出將會增加,請說明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僅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十一、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二、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之還款數額?何時成立協商?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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