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津辰葉薰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葉津辰即葉薰熾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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