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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