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4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