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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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號

原告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告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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