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廣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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