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煒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莉妮書記官洪韻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君煒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壹本、帳號密碼表壹張、iPhone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君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月起,向真實姓名年不詳之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老虎」應徵取得「百威娛樂城」(網址w0a.fv.539.com)權限後,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責在LINE、臉書、IG等通訊軟體刊登簽賭廣告,以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廣告中之LINE通訊軟體之帳號,待賭客加為好友後,再提供前開賭博網站之網址以供賭客下注,若押中,係依台灣今彩539、大樂透及香港六合彩之賠率計算彩金,由陳君煒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約在屏東縣東港鎮某處所領取賭金並發放予賭客,若未押中,則賭金悉歸前揭賭博網站所有,陳君煒每注可獲取新臺幣5元之抽成。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洪韻雯
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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