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許睿承 被告 陳孟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