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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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選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選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紘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