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9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子峻 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395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怡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