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已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其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88000887號)等語。
二、按聲請人確已依被告甲○○戶籍地傳喚及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乙○○必需偕同被告甲○○到案,如不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將聲請沒入保證金,並已合法通知無誤,有卷附之送達回證、通知函具領簽章傳真文件、通知函、拘票、戶籍資料等為證,顯見被告甲○○確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經核於法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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