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七、六一七、二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到院說明,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資料、送達回證、拘提報告等件為證,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自應予沒入。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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