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之2號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3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稽,按其送達處所位於屏東縣,則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其應於判決送達後24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查,上訴人遲至94年8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首頁之收狀日期戳印一枚可憑,核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