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原告甲○○為新台幣605,000元、原告丙○○為新台幣672,725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7380元,原告僅共同繳納新台幣5,400元,尚不足新台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補正武陵小段146之3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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