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時光即時誠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之
記載,應更正為「梁家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
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
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
,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前開公示送達裁定送達後,具狀請求變更聲請人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基於聲請人
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仍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