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原告 陳櫻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佳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