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拘役日叁拾伍日」應更正為「處拘役叁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拘役日叁拾伍日」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