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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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亞臻
被上訴人
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