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指揮犯罪組織、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8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至17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更定應執行刑請求表」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7年5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均屬詐欺取財相關之犯罪,犯罪類型、手段、情節相似,時間接近、罪質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與另所犯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間,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均不相同,復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之意見(參本院查詢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其已於訴訟期間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已深感悔悟,請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等語,然其所述應為各罪量處宣告刑時,依刑法第57條審酌之事由(參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判決書第36、39頁),且對照其所犯之罪之外部、內部界限與各數罪間法益侵害之關聯性等,認其上開所請求所定之刑核屬過輕,並無可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至17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8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111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1128年度台上字第1100號112年3月30日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11月14日3指揮犯罪組織有期徒刑3年6月109年10月間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14日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15日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11月15日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11月16日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11月16日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11月16日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11月16日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17日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17日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17日1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22日1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23日1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11月23日17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8月110年4月20日18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有期徒刑5月104年2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5號110年3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5號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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