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李宛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之0樓
林彥妤
李大任 被告 錢峻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即112年度金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