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博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