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許彩娥
訴訟代理人 吳富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琉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如係委任吳富彬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提委任吳富彬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