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許彩娥
訴訟代理人  吳富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琉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如係委任吳富彬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提委任吳富彬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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