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101年度執字第4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昆霖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昆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罪名欄應更正為竊盜,編號3罪名欄應更正為搶奪),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1號裁判定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李昆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101年1月18日上午│101年5月7日晚間│101年5月7日晚間││日期│某時│7時56分許│10時8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毒│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偵字第420號│字第10716號│字第10716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31│101年度訴字第231││││4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27日│101年6月27日│││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31│101年度訴字第231││││497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18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837號│字第4421號(編號│字第4421號(編號││││2-3經本院101年度│2-3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1號裁判定│訴字第231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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