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易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蔡易達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易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蔡易達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