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財團法人千佛山慈善基金會陳梅蘭

洪寧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雄分行

010024468

5000元

113年9月20日

KA157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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