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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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告訴代理人 黃焜志 被告 李家樂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4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蔡川富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