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莊進雄
莊雅青 莊文華 莊惠蓉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游佳俊
侯佳齡 黃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繼承人 莊吳金英 死亡前2年內贈與所涉贈與稅之核課處分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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