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8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余知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代理人廖蘇隆複代理人 程稚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