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告 陳秀如 住臺北市○○街○○號7樓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送臺北郵政91-37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海鴒 (即 吳德純 之繼承人)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定業於102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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