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騰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姜毅(即 姜光煜 之繼承人)
姜瑪麗 (即姜光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