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江啟賢 住台中市○○區○○○街○○巷○○號4樓
之1 張細鳳
6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