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薛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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