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謝佶燁 薛志宏 林俊杰 王元甫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參加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欄八、第二十四行至第二十五行(即判決第67頁)關於「…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之記載,均更正為「…至本判決確定日止之利息給付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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