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
etier)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