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謝仁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01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40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354元,及其中新臺幣174,897
元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連續收取9期(
月)為限。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