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李錦雀 (即 謝恢愆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健弘 (即謝恢愆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雅惠 (即謝恢愆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雅玲 (即謝恢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恢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