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鄭玉文 債務人 賴盛銘
一、債務人鄭玉文、賴盛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玉文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