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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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1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 李念慈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主張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定,均屬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建築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84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不服,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字第250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680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222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1867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227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今聲請人復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有裁判脫漏情事,聲請補充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裁判脫漏,應就原狀聲明補充裁定。又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提出再聲明異議狀,已聲明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27號裁定未將本案交由102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之承審法官,闡明及確認其認定是否合法或有無錯誤、遺漏;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再予扭曲誣為聲請再審,違背職務云云。
四、本院查:聲請人係不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於104年4月16日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而經原裁定以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法不合,而予駁回,並無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事。至聲請人主張原裁定漏未審酌、裁判其103年9月17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亦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駁回,其本件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鄭忠仁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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