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甲○○察官被告環壘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環壘實業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如